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额。

对本条例中的“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次数、手段、违法经营额、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额、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起来认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