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额。对本条例中的“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次数、手段、违法经营额、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额、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起来认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