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