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有关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