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也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