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已修改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欺行霸市行为:(一)迫使其他经营者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不进行交易;(二)迫使其他经营者与自己进行交易或者放弃与自己竞争;(三)迫使其他经营者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四)阻碍其他经营者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