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