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范围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