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范围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