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