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