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支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体系,提升节能服务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委托单位的设备、技术等节能改造提供咨询、评估、检测、设计、运行和管理等服务。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