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