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以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