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源消耗定额和节能考核评价、能效公示办法,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监测网络,对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