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