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向废井、废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