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