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条已修改淮北地区、沿海垦区、丘陵山区等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快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大调水力度,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