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消费欺诈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场监管智能化建设,采取措施制止消费欺诈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消费欺诈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旅游文化、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反消费欺诈联合执法、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消费欺诈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