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消费欺诈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场监管智能化建设,采取措施制止消费欺诈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消费欺诈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旅游文化、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反消费欺诈联合执法、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消费欺诈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