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对海鲜、水果、旅游特产等特色产品的品种、价格及季节性特征进行介绍并作出消费提示。

鼓励经营者在国家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方式、期限、范围外,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退货承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