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履行反消费欺诈工作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二)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消费欺诈行为不制止或者拖延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