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