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其档案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后,其档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