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包括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目标、红线控制指标、地下水利用总体布局与调配方案、地下水涵养和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目标、任务、项目与措施等内容。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涉及地下水储备和应急饮用水源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