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使用有毒、有污染的成井管材或者填料用于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