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新建地下水水源型或者地埋管型地源热泵系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