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新建地下水水源型或者地埋管型地源热泵系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