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地下水取水工程损坏、闲置、施工未成,通过改建、修复仍不能继续使用,或者已经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钻井,所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封填。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