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长),由其组织领导、监督协调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的机制。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沟塘等。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