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障和规范河长制工作实施,加强河湖治理管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