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项目前,应当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固定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和人员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