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九条有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参与指导,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征集业主意见;涉及事项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的,应当征得业主本人对表决意见的签字确认。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电子投票管理办法。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