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物业项目经理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经理诚信信息系统,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

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被发展改革部门认定为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整改的;

(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

(八)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业主信息的;

(九)损害业主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