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诚信证明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