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新建物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备案手续。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经备案后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