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物业项目明显分割成多个独立区域,并且配套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各自独立配置的,可以确定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