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