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船主三方协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乡镇船舶及渡口安全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