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三)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

(四)不得垄断经营、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