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促进公路、铁路、管道等运输方式与水路运输高效衔接;建设规模化公用港区,推进与城乡建设、产业布局相衔接的新港区开发和老港区迁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