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航道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置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气、加水、岸电接用、零配件供应及生活物资补给等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