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航道第十九条已修改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并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