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航道第十三条已修改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拨款;(二)省财政港航建设专项资金;(三)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四)航运(航电)枢纽的部分发电收益;(五)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