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省岸线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清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普查情况,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港口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