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