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应当根据人口聚集程度、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结合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需要,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进行建设。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