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或者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鼓励纳入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或者村民自行堆肥;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地区有害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应当与危险废物处理系统对接,由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对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