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