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和省大湾区、大都市圈等发展战略,扩大绿色金融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提升绿色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参与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和国际标准制定,创新外贸金融服务,促进本地企业参与全球产业链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