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依法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承包地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抵押贷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措施和管理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相关担保增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绿色农业保险,管理绿色农业风险,提高农民增收的稳定性。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