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