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