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但是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销售、燃放而临时储存的除外。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除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三十千克。在允许销售烟花爆竹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制量。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